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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桥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
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10-05

为加快项目资金引进,培植壮大财源,推动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,特制定本政策。

第一条:自2001年1月1日起,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办企业(含技术合作、房地产开发等)并在我区纳税以及投资新建公益性项目的外来投资者,引进资金全部到位,项目竣工投产的,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。

第二条:区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,用于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兑现。

第三条:税收奖励政策

(一)所得税奖励政策:

1、引办二产、三产项目三年内实行财政扶持政策。自企业投产纳税年度起,前两年按其缴纳所得税额的45%奖励企业,后一年按30%奖励企业。

2、新办出口商品额占全部销售额60%以上的工业企业和纯出口创汇的贸易型企业,3年内按其缴纳所得税50%奖励给企业。

(二)其他税收奖励政策:

3、在2001年12月前,通过清理异地纳税返回天桥纳税的,年内从由此增加的地方财政收入中,以25%的比例奖励企业(在纳税年度内迁出返回的企业,不享受此项奖励;如遇国家重大税制调整,本款项与之不符的,按国家新的税制政策执行)。

4、凡将区外企业引进到天桥办企登记纳税增加区级收入的,三年内从增加的地方财政收入中,以25%的比例奖励企业。

(三)引进项目奖励政策:

5、凡引进到我区的企业或项目,从企业纳税年度起,两年内按企业纳税额地方受益部分计算,以10%的比例奖励招商引资者。

以上各项奖励兑现政策,按财政体制划分的收入范围和税收入库级次,由区级和办、镇从受益部分中分别承担,统一兑现。

(四)特殊贡献奖励政策:

6、通过缴纳税收,使区得财力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,授予“天桥区财税突出贡献奖”荣誉称号,授予企业法人代表“天桥区金质荣誉奖章”。

7、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,由区政府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%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进者。

8、对引进的省级以上高科技项目和规模较大的农业、商贸服务项目,实行一事一办,给予特殊奖励。

(五)引进资金奖励政策:

对引进资金(借款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)用于不动产投资的,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给予引资者以下奖励:

9、非政务督查规定范围引进或接受捐赠的无偿资金:按无偿使用资金的8%予以奖励;

10、无息借款:参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,按下调20%的比例予以奖励。

11、有息借款: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同的,使用期在1年以上、3年以下,按实际引进额的0.3%给予奖励;使用期在3年以上,5年以下的,按实际引进额的0.5%给予奖励;使用期在5年以上的,按实际引资额的1%给予奖励。利息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,低于部分作为加奖予以奖励。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,高出部分抵减奖金后予以奖励。引进境外资金的,按前述标准的150%,参照国家同期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后给予奖励。

上述奖金由使用单位在收到区招商办书面通知后,上交区政府,以区政府的名义奖励给引资者。

第四条:收费及服务优惠政策

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,维护区域企业的合法权益,在区事权范围内对各种行政、事业性收费进行严格监管,区监察局、区招商办、区物价局对以下几类企业给予重点保护,并在行政性事业收费上(工本费除外)实行减、免、缓政策:

(一)在天桥区注册、年纳地税5万元、国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最低收费标准缴纳。

(二)凡引进省级高科技企业(项目),从注册之日起,免收1年各项费用。

(三)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、第三产业项目和2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,从注册之日起,两年内减半收取区级权限范围内的各项费用。建筑项目办证过程中的一次性收费,按最低标准收取。

第五条:引进人才优惠政策

(一)对企业引进的学士、硕士以上学位人员,按济天政发[2000]21号文件给予特殊津贴,同时,根据本人要求,经协商可在住房、安家补助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。

(二)引进到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,其档案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,身份不变,其档案工资调整、连续工龄计算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、养老、医疗、失业保险金收缴等由人事、劳动部门办理。

(三)对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,可以低职高聘;对贡献突出的,可优先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,由区人事部门负责落实。

(四)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对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属、子女户籍关系的存放与管理,并出具因工作、就业、就学、婚姻等需要办理的各类证明材料。

第六条新办“三资”企业项目由区招商办会同区外经委审核认定。新办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由区招商办会同区科委审核认定。其他新办、新建企业项目由区招商办会同区经计委等有关部门、单位审核认定。

第七条引荐人引进资金、项目时,应到区招商办填写《引荐项目(资金)登记表》,办理登记手续。

第八条对弄虚作假、骗取奖金的,区政府将追回全部奖金,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
第九条本政策由天桥区招商办、区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
第十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原规定与之不符的,以本政策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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